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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第七种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2022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确立的,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六种采购方式后的第七种法定采购方式。 大家好!我是方烨,一位有十五年评标专家背景与十二年投标实战经验的老标兵,始终不懈地投身于政采招投标领域,不断地思考、实践与总结。 框架协议采购是针对多频次、小额零星采购场景的专项优化,与传统的采购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程序分离: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供应商范围:可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一个采购包一般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能避免单一中标导致的竞争不足。 适用范围: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采目录外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集采目录外,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跨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等。 框架协议采购主要替代了传统政府采购中的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两种模式: 协议供货原为集中采购的实现方式,缺乏法定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其操作存在两阶段不规范问题: 第一阶段:采用类似资格入库方式确定供应商,未形成有效竞争; 第二阶段:合同授予程序缺失,易导致二次公关、市场分割及价格虚高。 框架协议采购通过两阶段规范化程序(公开征集+入围规则)取代协议供货,强化竞争约束。 定点采购原用于通用设备和服务采购(如车辆维修、办公耗材),存在以下弊端: 垄断风险:长期固定供应商易形成价格和服务僵化,后续耗材价格失控; 时效性差:一年一次招标无法适应市场变化,采购量波动影响供应商积极性。 框架协议采购通过动态管理(封闭式/开放式协议)和电子化平台,实现供应商灵活调整及价格透明化。 原通过电子商城实施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转为框架协议采购,而电子卖场的小额零星采购仍保留。框架协议采购强调标的明确性和竞争前置性,避免电子商城因无实际需求导致的供应商资格库问题。 因此,框架协议采购通过法定程序革新,解决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合规性缺陷与效率问题,成为小额高频采购场景的核心工具。